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超市违法:不应忽视的个别现象

随意指控野蛮殴打顾客
2000-11-17 来源:光明日报 杨渭源 我有话说

近些年来,京城大小超市星罗棋布,遍及城乡,办得红红火火,成为广大消费者购物好去处。可是,某些超市的经营者和工作人员法制观念淡薄,置法律法规于不顾,明目张胆地对消费者粗暴地搜身、野蛮地殴打,严重地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、人身安全及人格尊严。据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统计,近两年来平均每年发生超市对消费者搜身或殴打等问题10余起。

当前,在一些超市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:

——任意栽赃。即不经调查研究,就指控消费者是小偷,并罚款。仅据北京消协对消费者投诉统计,近两年来此类问题平均每年发生10多起。有的甚至是在设套。比如,今年3月31日晚,曲某带11岁的孩子在一家超市买一种喱水,孩子发现23.2元价签的下面露出十几元的字样,撕下一看底下是15.9元的标签,到收银台前就按15.9元交钱。当时,喱水上贴了三层标签,孩子撕了最上一层,保安看到没及时制止,收银员也没对15.9元提出异议,在交钱后保安“抓”住小孩说他这是偷窃行为,并要通知其学校,这显然是给孩子下“套儿”。曲某无奈,按商品价的30倍罚款,交了700元。后经有关部门的调解,消费者得到了补偿,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。

——野蛮殴打。有的超市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、法规,一旦怀疑消费者有偷窃行为,根本不加调查分析,采取极其粗暴的手段进行搜查,甚至野蛮殴打致伤。某学校陈、郭两名中专生在一家超市购物,自选了洁诺牙膏、小中华牙膏各一支和一块舒肤佳香皂,因没有找到收银台,就手举商品随人流走了出来,到了存包处把东西放在柜台上问服务员在哪里交钱,服务员即将他俩交给保安带到办公室。一名保安问他俩,你们是不是偷东西了?陈某分辩说,他们没有偷东西,只是没找到交钱的地方。那名保安蛮横无理地说,拿东西出了收银台就是偷窃。说着就扬起手给陈两嘴巴,后又强迫其打开包,进行搜查,未搜出其他物品,让交50元罚款。那名保安又让郭某交罚款,郭理直气壮地说,我没偷东西凭什么要罚款。保安对郭用脚踢,用警棒殴打,迫使其在偷窃结论书上签字按手印。后来,他俩经医院诊断,头部有外伤,身上有多处软组织损伤。商家不服消协调解,消费者被迫向法院起诉,法院两次裁决,均是消费者胜诉。仅从北京消协受理投诉看,近两年来,此类问题每年都发生多起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二十五条规定,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、诽谤,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,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,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他人自由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。具有殴打、侮辱情节的,从重处罚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守则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,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,禁止用侮辱、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。

上述条款表明,在超市发生消费者越轨行为后,作为经营者无权搜查、搜身,更无权殴打。经营者对消费者实施非法搜查和殴打,是侵害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,将被视为犯有非法拘禁罪、搜查罪、侮辱罪等。如消费者遭到经营者或其工作人员非法搜身或殴打,可向法院申诉,追究其刑事责任。遇到前述问题的消费者,大多数通过消协、工商局、法院等渠道,讨回了公道,维护了合法权益。

作为消协的工作人员,笔者感到,在部分超市发生的上述问题屡禁不止,应引起社会各方面的高度重视。希望有关管理部门采取有效措施,加强对超市的整顿和管理,对违法行为予以惩处,对屡教不改的违法行为,可以吊销营业执照,以尽快遏制上述问题的发生,进一步规范超市的经营秩序。

对超市尤其是个体超市的经营者,笔者也想提出几句忠告:希望经营者努力学法、懂法,做到依法经营,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,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。如果消费者在超市有过失,应送当地公安派出所处理。同时,消费者交了罚款,经营者理应出具收据。因为收据既是一种凭证,也是纳税的依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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